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分間牆上所設之門,開啟方向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2.12.20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3442號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林尚毅建築師事務所112年11月30日112尚字第1121130001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以不燃材料製造之門與防火門係屬二事,且高3公尺乘寬3公尺以下之建築用防火門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應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先予敘明。另同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上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分間牆上之門,如非防火門者,開啟方向自不受第76條第5款限制。
三、另上開第86條第1項第2款未限制其分間牆上之門為防火門,如設置防火門,該防火門開啟方向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同規則其他條文或其他法規限制而設置防火門者,或為因應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而設置者,本部95年11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6589號函已釋示:「……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應符合該條文第5款。另因應各種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免設排煙設備、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等),除該法規有明文免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之適用外,其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仍應符合第76條第5款規定。」
(二)未有同規則其他條文或其他法規限制為防火門,亦非因應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自行設置防火門者,查第86條第1項第2款之立法意旨係為降低分間牆本身之燃載量而對其材質所作之限制,又因門窗面積較小燃載量有限,而明定不予限制門窗材質,該款既未對門窗予以規範,於符合法規之情形下門窗自行採用防火門,得免受第76條第5款防火門開啟方向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