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本次受疫情影響之「災民」認定標準及機關認定證明文件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10.7.7營署宅字第110005048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6月29日府都更字第1100799280號函。
二、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其認定方式如下:......二、第十款(災民):經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三、考量本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民眾,遭受經濟生活衝擊,短期內居住負擔加重,甚至可能面臨無法繼續於原處所居住的困境,爰有關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中「災民」一項得予從寬認定,凡本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申請人,只要取得相關機關證明文件,將從寬認定納入評點加分採計,以利優先獲得補貼;惟「受疫情影響之災民」僅係比照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災民予以加分,尚無分級租金補貼金額級距判斷或其他補貼之適用。
四、「受疫情影響之災民」認定標準及機關認定證明文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新冠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檢具紓困補助匯款明細,或其他足資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之證明文件(例如個人申請健保費緩繳及經延緩繳納期限 6個月之保費繳款單等)者。
(三)因所服務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檢具勞資協議書、受僱企業通報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之證明文件者。
(四)因受疫情影響(例如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二個月),檢具雇主停工公告、薪資轉帳帳戶明細、受疫情影響之營運困難藝文從業人員工作證明、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申請書、執行業務者健保申報點數驟減、受僱企業核發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減薪或受疫情影響而減少工時之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生活陷困有紓困需求,無法提出上開文件,檢具經主管機關認定受疫情影響確有紓困需求之證明文件者。
五、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依函示內容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