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商預售房屋之廣告牌應嚴予管理。
內政部函 64.01.30.台內營字第621705號
說明:
一、虛有部份不法商人在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其至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前,而以某某建設公司或某某開發公司之名義,到處樹立預售房屋之廣告牌,收取鉅額訂金後往往因土地問題,或因妨礙都市計畫等原因,無法領得建造執照,而使訂購人遭受重大損失。
二、為防止發生類似情事,對上開廣告牌,應予管制,凡未經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准樹立預售廣告牌。經核准樹立者,應將建造執照字號標明於廣告牌上。
三、副本抄送台灣省建設廳、台北市工務局,對上開廣告牌隨時注意,發現違反規定者,應即通知警察單位予以取締,其有虛偽宣傳者,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及第20條之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