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後,因規約訂定或修改是否須辦理申請報備手續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8.15.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5330號函
說明:
一、依據○○社區管理委員會94年4月1日94○○字第040101號申請函辦理。
二、按「管理組織報備後,重新互推之主任委員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填具申請變更報備書及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6點所明文規定,又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時,『規約』非屬應備文件。至於該原則附件一之一申請報備檢查表內(二)檢附文件,將『最新規約內容』列入,係考量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申請報備時,如將已完成訂定之規約併案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當受理,俾利日後公寓大廈之管理及相關問題之處理。」為本部營建署94年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08014號函釋規定,合先敘明。(附件2)
三、又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有關規約訂定或修改是否須辦理申請報備手續乙節,本條例及報備處理原則並無明文,惟規約如係依上開條文所為之限制規定時,則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始得適用,其修改時亦同。
四、同時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違反條例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之處置時,亦有涉及規約之規定,為確實建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相關資料,俾利日後公寓大廈之管理及相關問題之處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程序完成規約訂定或修改後,如依前揭條文及函釋辦理報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