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作業補充規定」先期作業成果疑義
內政部73.9.27臺營字第二五九四二二號函
台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作業補充規定」先期作業成果,因僅係公共設施用地項目之調整,對於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縮減,請准予免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乙案,准依貴府意見處理。
惟為達到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目的,案內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擬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闢者,應請轉知該府確實依該方案之有關規定辦理。
附 註:臺灣省政府73.9.4府建四字第六九九三七號函略以:
主 旨:臺南市政府函為該府執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作業補充規定」先期作業成果,因僅係公共設施用地項目之調整,對於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縮減,請准予免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一案,轉請核釋。
說 明:二、查台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補充規定」先期作業結果僅將「公四」、「公八」縮減其毗鄰學校所能開放運動場供公眾遊憩使用部份之面積抵充為兒童遊樂場、加油站、停車場等,並未縮減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面積,又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公園用地經本府核准即可作上項之使用,復查「公八」之權屬,大部份為公地,故該府函請准免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乙節,似可准予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