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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圖自那一年必須加蓋省府印信

內政部70.9.25台內營字第三五九六二號函
都市計畫之新訂、變更或擴大,經完成法定程序並發布實施後即生效力,至權責機關於計畫書、圖上加蓋印信,僅為防杜變更、調換而已。本部為求計畫書、圖上印信加蓋位置統一,特於六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訂頒之「都市計畫圖製作規則」第八條,明文規定必須加蓋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