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屋頂平臺之防火門可否加裝刷卡管制設備及避難方向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5.30.營署建管字第1022911290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院102年5月10日成附醫工字第1020008476號函。
二、本部86年9月2日台內營字第8681594號函示「……在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的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是如防火門設置磁力鎖等管制設備,往避難方向,於平時仍應免用任何形式之鑰匙即可開啟;至如合於上開規定於往避難方向之他側需以鑰匙、刷卡感應等方式始可開啟,尚非法所不許。又「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避難方向』,原則上指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但連接屋頂避難平臺之防火門,則應朝屋頂避難平臺方向開啟。」前經本署95年3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函載會議紀錄釋示在案,屋頂平臺非屬屋頂避難平臺者,其「避難方向」仍為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