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經核准為「超級市場」使用,其二樓部分場地,可否經營餐飲業

內政部76.7.23台內營字第五二二○五三號函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貴市市場用地一、二樓仍應作零售市場使用,三樓以上如符合准許條件自得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有關本案二樓經營餐飲業,如係屬 貴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四條所稱之飲食交易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列「飲食」類之範疇,仍為市場經營內容之一種,尚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適用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