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續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節約能源條文」執行事宜案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12.20.營署建字第62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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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案由一: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簽證工作之查核,是否配合「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納入建造執照簽證抽查項目之一,並自87年1月1日實施,提請討論。
決 議:為簡化建造執照審查流程並加速審查時效,是「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之試辦地區,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應由建築師簽證負責,試辦地區主管建築機關並應將建築物節約能源簽證項目納入建造執照簽證抽查項目之一,配合建造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一併辦理抽查案件之查核工作。至未實施「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之地區,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將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列為建築法第34條規定之建造執照審查規定項目之一,併予審查。前揭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之審查及簽證查核工作,並自87年1月1日實施。
案由二: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法令說明,是否有繼續辦理之需要,提請討論。
決 議:為因應建築相關法令條文之增修,使新修訂發布法令得以順利推展,相關法令說明會應有持續辦理之必要;本案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法令說明,宜針對建築相關專業從業人員擴大辦理,俾能使建築物節約能源政策得以落實執行。
臨時動議:
案 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之3條文之修正刪除後,有關「建築物外殼耗能量之管理查核及人員訓練要點」是否配合修正或刪除,提請討論。
決 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之3條文修正刪除後,「建築物外殼耗能量之管理查核及人員訓練要點」似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本訓練要點有關講習訓練之規定,應配合前揭條文之修正發布另行辦理修正作業;另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查核作業之行政規定部分應予刪除。前項訓練要點之修正,俟有關研擬作業完成後,另行召會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