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身心障礙者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條件疑義1案
內政部103.4.29台內營字第1030141939號函
一、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且其購置之住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三)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上開規定尚無限制該住宅係向何人購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6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及本辦法第5條第2項:「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之意旨,本貸款利息補貼係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之補貼,故申請人、貸款之借款人均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