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都市計畫書未敘明作多目標使用之市場用地,擬作多目標使用時,是否有該方案第六條第二項之適用
內政部87.4.16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九七一號函
查「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為前揭方案第六點第二項所明定。本案市場用地既非以徵收方式取得,自有上開條文之適用。
內政部87.4.16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九七一號函
查「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為前揭方案第六點第二項所明定。本案市場用地既非以徵收方式取得,自有上開條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