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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府來函所詢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紀錄出席委員未達半數,且大部分為派員代理,其決議是否有效乙節,本部意見如說明

內政部89.8.24台內營字第8985792號函

一、經查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之組成係依據行政院89.4.19台(89)內字第一一○七四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本會為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故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係屬內部單位,其功能係為強化區委會審議決議之效率與品質,提供專業性審查意見,俟獲致初步結論後,依行政程序提送區委會做討論決議,且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均邀集相關機關或團體列席陳述意見。前揭審查會議紀錄係屬行政通知,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出席委員人數過半相關問題。

二、至於出席委員是否得派員代理,應依前揭「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前二項規定辦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