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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案

內政部88.3.22台內營字第8803542號函

按「本條例所稱新市鎮,係指依本條例劃定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為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所明定。準此,上開條例之適用範圍,包括依該條例所定程序規劃開發之新市鎮及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本案大坪頂新市鎮為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其範圍內之高坪特定區第一、二期區段徵收區標售可建築土地時,自應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