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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內政部72.11.9台內營字第一九一九○四號函
關於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應以切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為限。查空軍總司令部管有台南縣仁德鄉文賢地區都市計畫「機五」用地,為配合軍事疏遷擬請變更為住宅區乙案,既與上開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意旨未盡相符,自不宜准其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