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避難層及排煙設備構造、停車空間車道認定」案會議紀錄乙份,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6.23.台內營字第8673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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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有關緊急昇降機及特別安全梯之排煙設備構造,採用留設非鑲嵌鐵線網玻璃之固定窗方式設計,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
決議:查建築技術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特別安全梯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又查同條款第二目規定,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但在防火帶範圍內不得開口;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該排煙室符上揭規定,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應無疑義。
案由二:有關捷運南港機廠聯合開發共構大樓避難層認定事宜。
決議:本案由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先行研商後,併有關捷運機廠聯合開發其他問題,再提本署專案小組討論。
案由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有關車道寬度及同編第六十一條迴轉半徑檢討方式案。
決議: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圖六十說明「停車位於地下室由最低層至避難層或由地面層之最上層至避難層之室內停車算起至五十輛以前做單車道,五十輛以後則需設置雙車道。」究竟第五十輛應設置單車道或雙車道滋生疑義,且造成地方執行有不一之情形。為統一執行方式,前開圖例說明修正為「停車位於地下室由最低層至避難層或由地面層之最上層至避難層之室內停車算起至四十九輛以前做單車道,五十輛以後則需設置雙車道。」
二、有關車道內側曲線半徑之標定位置,涉事實認定,請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