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供公眾通行道路之認定疑義,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8.10.01.台內營字第049058號
說明:
一、復貴廳67.12.29.建四字第137229號函;68.02.24.建四字第58581號函;68.02.28.建四字第58314號函;68.06.17.建四字第79338號函。
二、經本部邀集有關單位於本年4月4日及9月5日兩度會商研議,獲致結論如次:「(1)為求有效解決供公眾通行道路認定之實際執行問題,各該管市縣政府應依照都市計畫法,市區道路條例或其他有關法規儘速依法公告當地非都市計畫巷道網路圖,以為其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照之依據。(2)在上項程序未完成前,供公眾通行道路之認定以其形成因素各異,法律關係亦非一致,其認定標準不宜統一訂定,應責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仍依本部66.08.26.台內營字第745210號函:「得就其供使用之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而為認定」之釋示辦理。」
三、本件副本分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各縣市政府,並抄發本部營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