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7款所設置輸儲設備整壓站構築之防護設施應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08.14營署建管字第112005220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2年7月10日大台南工字第1120000838號函。
二、查本部96年7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60804604號函,已就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設置整壓站時,為防護其輸氣設備整壓站等而構築之RC防護設施應否申請建築執照疑義函釋:「……旨揭防護設施如係僅供防止輸氣設備(天然氣整壓站)遭受日曬雨淋破壞而設置,確非供人使用者,則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無庸申請建築許可。」有關函詢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業已廢止,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7款所設置輸儲設備整壓站之防護設施是否有上開函釋適用1節,查上開函釋已有敘明天然氣整壓站為適用標的,故旨揭整壓站之防護設施如符合上開函釋所稱僅供防止設備遭受日曬雨淋破壞而設置,確非供人使用者,則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無庸申請建築許可。至個案申請事實認定,請逕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