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持有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國民住宅移轉,其移轉是否仍須國宅主管機關之同意,或可持判決確定文件逕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案
內政部營建署98.9.11營署宅字第0980060716號函
一、按內政部87年8月27日台內營字第8707408號函略以:「……惟判決命為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為國民住宅時,仍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及身心障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是以主管機關對於受判決利益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請求為同意移轉國民住宅所有權,仍可本於職權查明具體事實,並依法斟酌是否准其產權移轉或收回該住宅及基地。……」(詳附件)。
二、依前開號函之精神,對於法院判決移轉國民住宅事項,仍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爰此,本案雖經法院判決確定,仍應由 貴府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