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下水道工程施工與瓦斯管線牴觸,需瓦斯管線配合臨時拆遷一次及永久拆遷一次,其拆遷經費分擔比例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86.4.25營署公字第07465號函
一、本案雨水下水道工程不論其為併入道路工程預算內施工或單獨成立預算施工,均可依行政院84年4月11日台84交字第01185號函示,歸類為「公共設施管線挖掘道路注意要點」第二點所述道路之改善工程,並依同要點第9點規定,於已有管線必須遷移時,管線機構應立即予以配合並自行負擔全部遷移費用。
二、另依行政院86年4月1日台86交字第12662號函准交通部所報「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第9條修正案規定:「既有管線必須永久遷移者,管線單位應自行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屬臨時遷移時,由道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遷移、搶修費。」前述院准「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第9條修正案,其實施日期待交通部決定後,由該部行文各單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