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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或後取得之土地解套繪是否有所差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10.07.營署建管字第1020060633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9月9日桃工使字第1020062101號函。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係針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所為之管制事項,是不論取得農業用地時點在本條例修正前、後,申請興建農舍時點在本辦法修正前、後,均應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