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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二款建築物層數認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9.21.台內營字第256543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3.08.01.建四字158324號函。

二、本案經邀集省市政府等各有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二款所稱「樓層數」,應以建築物實際之樓層面核定其層數,不因樓層空置或無外牆、隔間、地坪而有所差別,但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空間高度未超過一‧七公尺,即未達到供人使用要件或基於防洪安全及地形上之考慮,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得不作層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