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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私人興辦公園用地,並作多目標使用,是否准其辦理疑義

內政部75.9.22台內營字第四三八八四九號函
本案台南市安平新市區「公十四」公園用地,經查該地區之都市計畫書規定:「該公園用地為『億載金城』古蹟之擴大,可規劃為具有歷史文化意義之風景區」。台南市政府擬獎勵私人投資作多目標(康樂設施)使用,其範圍既已涵蓋第一級古蹟二鯤鯓砲台(億載金城),核與上開計畫書之規定不符。案經本部函准行政院文建會75.8.29七十五文建壹字第三八○四號函表示意見略以:「由於所涉之二鯤鯓砲台(億載金城)既係依法指定公布之第一級古蹟,宜由 貴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暨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本案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應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視實際情形劃定「古蹟保存區」,並明定其土地及建築物等之使用及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