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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外自用農舍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如有遺失申請補發,是否依建築法第40條規定收取執照工本費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0.09.04.台內營字第035112號

說明:

一、復70.08.03.70建四字第135200號函。

二、按在建築法第3條所定範圍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同法第29條之規定收取規費或工本費。至「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或如有遺失申請補發』之規定,建築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40條已訂有明文,應依其規定辦理。

三、在上開範圍外,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