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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計畫有關建築改良物登記簿「主要用途」欄登記為店舖公寓,不含「住宅」字樣,可否准予貸款,請釋示案

內政部營建署87.4.13.營署宅字第○八三一七號函
核貸戶所購住宅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欄登記為店舖公寓,核與「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等十三條之規定不符,須請辦理建物主要用途變更登記;又其「登記原因」欄須登記為買賣(含法院拍賣),若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仍請依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廿九日台(83)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一七一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