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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商「有關姜君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拆除重建之適用容積率疑義乙案」會議紀錄

一、時問:99年3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內政部營建署Bl樓第3會議室(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B1樓)

三、主持人:陳副主任憲欽 記錄:李守仁

四、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結論:

(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0規定:「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報經縣(市)政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並酌予提高。但最高以不超過其原規定容積率或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本署90年10月23日九十營署都字第062305號函說明略以:「在於透過建築容積之提高,以協助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所有人籌措部分重建所需經費,減輕其重建之負擔。上開建築容積提高之額度,以原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實際之建築容積為計算基礎,最高不得超過其建築容積之百分之三十。」,合先敘明。

(二)有關臺北縣政府函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重建之執行疑義,請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暨本部90年10月11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5753號函規定本於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