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縣員林鎮公所函詢原有合法農舍增建可否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1.11.營署建管字第0992926035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9年11月24日府建管字第0990297885號函。

二、本部於88年6月29日修正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5條,係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條文有關省主管機關改為縣(市)主管機關。由於臺灣省業已全面實施區域計畫,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區域計畫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應適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在臺灣地區已不適用,先予敘明。

三、另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是原有農舍增建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仍應依該辦法檢討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並加註於原核發之使用執照以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