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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未核定前,起造人具結發照興建後,如牴觸公共設施道路工程用地,應否補償疑義

內政部85.2.6台內營字第八五○一○七四號函

一、查本部七十年八月六日七十台內營字第三四一八八號函係針對都市計畫未核定前,據以責由起造人先行具結發照後,嗣因牴觸公共設施道路工程用地,是否需予補償,所為釋示,而「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係針對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者,在禁建期間對施工中工程及申請特許興建案件,所為之處理規定。前者係指都市計畫未核定前,且未依法辦理禁建之地區,後者之適用範圍為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劃定禁建之地區,二者適用範圍不同。本案應請查明於核發建築執照時,該都市計畫地區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禁建,確實依上開部函或辦法規定處理。

二、至前開部函所稱「主管建築機關應負違失之咎,其對人民造成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係指都市計畫未核定前,且未辦理禁建之地區,其核發建築執照時,申請建築之基地係依法不得建築而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執照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