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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結構樑柱外露,設置防墜設施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條第2項之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3.02.05.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080721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月21日府都建字第10271307000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訂有明文,其目的係為保障兒童生命安全,減少兒童墜樓事件發生。公寓大廈樑柱如外露於外牆面,樑與柱外露深度相同時,得於外露樑柱之外緣範圍內,設置不妨礙逃生之防墜設施;惟樑與柱外露深度不同時,以外露深度較淺之樑或柱外緣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