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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死亡,辦理更名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10.9營署宅字第1020066594號函

一、關於 貴局上開函說明一略以,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其家屬遲未辦理更名,後續核撥辦理原則乙節,請依本署102年2月22日營署宅字第1022903501號函說明一略以:「......爰原核定期滿後即不得再申請辦理更名。」及102年4月16日營署宅字第1022907613號函說明二略以:「......請依上開規定第12點,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計算應返還之溢領租金補貼。」辦理,並請繼承人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

二、關於 貴局上開函說明二略以,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5條規定,如逾期三個月未辦理更名,是否將以棄權論乙節,如未依上開辦法辦理更名或經 貴府審查未符資格者,請依上開辦法第22條第2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