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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依法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否將基地內舊有之混凝土造防空壕併入計算附建面積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12.24.台內營字第46568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11.10.建四字第198991號函。

二、查防空壕雖為防空避難所,唯經常暴露於無掩蓋之露天下,管理維護均極為困難,不能有效發揮防護功能。必要時,得向當地民防單位申請拆除或填平。本案防空壕如非屬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設計,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興建者,應不予併入防空避難設備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