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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縣政府擬利用市場預定地多目標使用試辦售屋不售地及縣有土地興建出租國宅兼學生宿舍案

內政部營建署82.7.13營署宅第一○一四八號函
台北縣政府擬利用五處市場預定地作多目標使用試辦售屋不售地案,查地方政府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該公共設施用地;其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此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五點所明定。又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國宅使用,如符合前開方案之規定自無不可。本案請參酌本部七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七三九五五號函及行政院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七一七二號函辦理。
另台北縣政府擬以縣有土地興建出租國宅兼學生宿舍使用案,其中兼學生宿舍與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題之國宅政策目標不符。惟如地方政府考量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興建單身出租國宅時,學生如符合承租之規定,自得申請承租。惟如欲整批做為學生宿舍出租擬應由教育機關循其相關法令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