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廳函為原起造人因車禍死亡,餘有妻、子、女已成年,則其妻可否逕行辦理變更起造人,又應具備何種證件,若原起造人車禍死亡,餘有妻、子、而子未成年,則可否以其妻名義申請辦理變更為起造人,應具備何種證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5.22.台內營字第015969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8.04.14.(68)建四字第62581號函。
二、按建築物起造人死亡,其配偶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如涉及財產上權益者,應由法定繼承人共同或委授其他繼承人為之,至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為建築物之起造人時,依建築法第12條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負同法所定之義務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