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目次變更,是否涉及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04.06.營署建管字第1120016432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3月9日第(112)030901號函。
二、本部110年11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7268號函已就隔音構造於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執行疑義函釋有案,依該函說明二,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隔音構造適用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另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確認隔音構造適用條文之目次(包括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7目),亦無涉變更設計。故依上開函釋說明,旨揭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倘未涉及變更第46條之6第1項之款次,則無涉變更設計。至個案申請事實認定,請逕洽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