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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東區水源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污水處理設施是否可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案

內政部106.12.4內授營環字第1060818822號函主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10月23日府工水字第1060152210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營建署93年7月21日營署工程字第0932911807號函送「研商市地重劃地區污水處理廠設置事宜紀錄」(會議紀錄諒達)結論:「市地重劃按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重劃完成後,該地區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原則,以個案考量,若達下水道法第8條及該法施行細則之規模者,需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

三、依據下水道法第3條規定,貴府為下水道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下水道法第9條規定,貴府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該下水道機構即依據下水道法第22條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核准及檢驗。惟貴府應評估受指定之下水道機構可否勝任下水道法所賦權責,且涉及公權力部分,仍應由貴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