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五層以下供D-3或D-4類教室用途使用之昇降機鄰接戶外走廊,是否仍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辦理1案

內政部108.10.28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8184號函

主旨: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五層以下供D-3或D-4類教室用途使用之昇降機鄰接戶外走廊,是否仍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辦理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嘉義縣建築師公會108年9月6日108嘉建師會字第0071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為民國100年2月25日發布,自103年7月1日施行,本部104年8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3231號函「......本部102年2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922號令釋示在案,是依本部上開令意旨及第79條之2現行條文,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得不受現行條文第7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之限制。」係依據上開第79條之2現行條文所為之釋示,自仍適用。

三、另本部營建署96年3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0962903835號函釋「防火構造建築物使用類組為D-3組或D-4組之教室部分,無法區劃分隔部分,......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第79條第1項之限制,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所明定;又五層以下供D-3或D-4類組使用之建築物未達設置安全梯標準,縱昇降機間形成防火區劃亦因直通樓梯貫穿各樓層而未能達到垂直防火區劃之效果。故五層以下供D-3組或D-4組使用之防火構造建築物,昇降機如僅貫通教室部分,昇降機間得免依第79條之2第1項區劃分隔。」依該函意旨及第79條之2現行條文,五層以下供D-3組或D-4組使用之防火構造建築物,昇降機如僅貫通教室部分,昇降機道得免依第79條之2第1項區劃分隔,亦得免依同條第2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