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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在各種使用地尚未編定前是否仍可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核發建照乙案。

內政部函 68.10.22.台內營字第36916號

說明: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係依建築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訂定。其適用應為已發布實施之區域計畫範圍內經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此為該辦法第2條所明定。是區域計畫雖經發布實施,惟於其各種使用地未完成編定前,依法仍無上開辦法之適用,本案得准繼續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核發建照,用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