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未分類之都市計畫工業區使用管制疑義
內政部89.2.21台內營字第八九○二八五七號函
按原臺灣省政府所為之函令解釋是否因該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府法字第一五七九二四號函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即停止適用乙節,因尚有不同見解,本部業另案函請該府表示意見,合先敘明。惟都市計畫工業區未作細分之使用管制疑義,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台內營字第五四三九九八號函釋有案,經查卷附原臺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七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二二二號函與本部上開號函示並無牴觸。是以,本案請依本部上開號函示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