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戶於「建築物牆面(透明惟幕牆)」之內側張貼廣告,是否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8.17.營署建管字第0982915916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8年8月5日北工使字第0980638438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度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索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 條第1;頁所明定,故公寓大廈住戶於「建築物牆面(透明惟幕牆)」之內側張貼廣告,倘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或外牆面之變吏構造、顏色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