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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喪失國籍之原旅日華僑石○○君擬取得其胞弟石○○在台建物所有權並擬重建或改建疑義。

內政部函 66.06.20.台內地字第728695號

說明:本部前准外交部63.03.13外63條二男3608號函略以日本法律對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係採互惠主義,本案喪失國籍之原旅日華僑石○○君擬取得其胞弟石○○君在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可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4條等有關規定辦理,在外國人在本國申請建造執照,除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外,建築法並無特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