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法第7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民生迫切需要」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4.07.營署建管字第1042904790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4年3月19日新北府經登字第104047103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貴府並依前揭規定授權訂有「新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憑辦。是以上開條文第4款「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係涉關貴轄內城鄉發展及迫切民生需要之特性,應審視當地實際情形,本於權責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