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貴府函詢「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3款疑義1案
內政部97.8.21營署宅字第0970047734號函
一、依據本部97年6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70804759號函略以:「關於申請人擬修繕住宅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未能提出上開建物之登記資料,而提出合法房屋證明,仍無法證明建物所有權歸屬者,得以財稅機關所提供之申請人、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不動產持有狀況或以其他足資證明建物所有權之文件認定之。」前開建物所有權之文件不含括村里辦公室提供之證明書。
二、另依據「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3款規定,修繕之住宅之主要登記用途應含有「住」或「農舍」字樣,本案建物屬祭祀公業,其用途是否符合規定,請貴府一併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