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其載貨用昇降機,是否需要檢附昇降機檢查許可證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7.17.營署建管字第0960035626號

第  02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