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90.7.17台內營字第9084529號函
一、關於來函說明三「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和美鎮月眉段二二二、二二三地號農牧用地...經本府相關單位實地勘查時,告知其違規使用,而土地所有權人即接受告知...如違規人於縣(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告知後,即恢復原狀,是否仍有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乙節,「按行政罰,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法規之構成要件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係屬事實認定,如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事實成立,主管機關即應據 以裁罰之」(詳附件一,法務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法九十律字第○一八七二二號函)。又按非都市土地之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者,其未辦理容許使用申請,而先行使用,是否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之疑義,本部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七一三一○五號及同年十月十九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八四六一號函(詳附件二、三)已明示在案,是前揭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是否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問題,請參考法務部前開函及本部上開二函之說明,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二、又關於來函說明二「違規使用之情況,如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得為從來之使用』,應如何處理」乙節,按有關上開「從來之使用」應以何種文件認定及其執行疑義,前經本部八十二年三月五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二八九八號函同意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八二地四字第四六四一號函所擬處理意見在案(詳附件四)。准此,如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檢具該函所列舉之相關文件,經當地縣(市)政府認定確為編定前已作該項使用,並准予維持從來之使用,自無違反使用管制之問題。至有關員林鎮公所查報之該鎮大饒段二九六地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從事電鍍作業,及花壇鄉公所查報該鄉橋子頭段灣子口小段二二七地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從事工廠使用等二案,是否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因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參考本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三六六號及同年三月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六九二號函(詳附件五、六),以及前揭法務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函釋之意旨,本於職權逕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