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詢及預售屋建商收取社區管理基金及預收管理費適法疑義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11.19.營署建管字第1030074335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11月7日中市法消字第1030021683號函。
二、按「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第36條、第38條及前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8條第3項、第36條第7款、第8款、第10款、第13款、第40條及第48條第4款定有明文,故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對於收益、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等,當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