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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嘉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嘉義市綠能永續循環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焚化廠BOT案)之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別定義及其他相關防火區劃法規適用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114.6.11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7658號函

一、復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府114年5月12日府授環設字第1145102396號函。

二、按「……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具公害)、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等類似場所。」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附表2舉例之C-1類組使用項目,來函稱旨揭焚化廠BOT案係以熱處理方式處理廢棄物,同意其使用類組屬C-1類組。

三、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有關焚化廠之作業廠房,如傾卸平台、貯坑、焚化設施、發電設施及廢氣處理設施……等,如具連貫性致無法按同編第79條規定一定樓地板面積區劃分隔者,為上開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C類之生產線部分之類似用途建築物,得依第79條之1規定辦理。

四、按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前經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類型包括垃圾焚化爐等,旨揭焚化廠倘有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規定之需,得依規定申請許可為特種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