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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100年6月20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之「機械式遊樂場」認定疑義會議紀錄

內政部100.6.27內授營中字第1000805374號函

結論:

(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機械式遊樂場」,係指依建築法第77條之3規定訂定「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之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械遊樂設施暨於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J701020遊樂園業」內設置以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之遊樂機具場所。

(二)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及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故經評鑑非屬電子遊戲機,依經濟部相關函釋得設置於登記「J701020遊樂園業」之場所營業。惟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部分遊樂機具之使用性質,似對住宅區之居住安寧產生影響,故遊樂園業得否於住宅區內設置,建議納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之修法研議辦理。至都市計畫法各直轄市之施行細則部分,請各直轄市政府就其影響於修正或訂定各直轄市之施行細則內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