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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員免進入停車之機械停車設備得否不視為固定設備疑義乙案,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內政部87.08.04台內營字第8772430號函

一、據本部警政署87年4月23日(87)警署民字第35058號函辦理兼復貴局87年3月4日北市工建字第8730493200號函及87年7月4日北市工建字8731196200號函。

二、關於使用全自動循環機械停車設備(人員免進入停車)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5 款規定,該設備得不視為固定設備,所佔面積准予計入防空避難設備之面積疑義乙節,既經貴府警察局認定防空避難設備使用全自動循環機械停車設備將影響人員避難安全及避難空間,是前揭全自動循環機械停車設備自應視為固定設備,其所佔面積並不得計入防空避難設備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