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業」得否於貴轄都市計畫住宅區內申請設置乙案
內政部90.6.19台內營字第九○八四一一○號函
本案經函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六月八日(九○)環署毒字第○○三四○二六號函復本部營建署略以:「...,環境衛生用藥為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治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化學性藥品;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指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他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二者性質不同...」在案。準此,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之性質,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目規定之環境衛生用藥不同,如符合上開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且未經貴府依上開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者,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