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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水源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自然坡度認定及執行案

內政部88.3.11台內營字第八八○二六九九號函

一、查本案前經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八十一)內營字第八一○六○三六號函釋有案,自當依照上開函示辦理。又查「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業已明定;原有合法建築物於該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並發布實施後,如與該地區都市計畫書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不合,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受該管制要點之限制,不得增建或改建。

二、關於本案申請基地自然坡度認定與執行部分,如該管制要點及計畫書未作特別規定,理應由為該特定區計畫之擬定機關(貴府)及管理機關(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原規劃意旨及事實認定,故本案原則同意該會來函核議意見略以:「申請建築基地非經合法申請建築即以破壞,故須以未破壞前之航空像片基本圖計算其自然坡度」、「該地形確係於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布前已完成整地之地形,即可視為合法地形」,至該合法地形之基地申請建築時,其自然坡度之測定,仍應參照該合法地形完成時之航空像片基本圖、地形圖等資料,予以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