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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牌樓是否可以橫跨私設通路設置案,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3.04.11.台內營字第8372302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3.03.03.建投全聯浩字第0867號函辦理。

二、按「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分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第五款訂有明文;至牌樓尚無不得設置之規定,惟應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且不得供作居室使用。